尽管本署在法律援助律师指引和部门网页已特别呼吁,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的律师与署长通讯时,切勿将信件传真,又用邮递∕文件交汇方式送交署长;并载明只有紧急事务才可把文件传真本署,但仍有很多律师继续采用上述方式与署长通讯。此举不单加重本署员工的工作量,耗费时间于不必要的存档工作,亦不符合环保原则。
为停止这种做法,由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凡在信件上注明“以传真及邮递∕专人派递∕文件交汇”方式送交署长的文件,本署在收到后会即时退回寄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