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工作表现评核制度

工作表现评核制度

在下列情况下,本署会就外委大律师或律师的工作表现及/或操守拟备评核报告∶

(a) 有关大律师或律师的工作表现或操守欠佳,例如∶未有遵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专业行为不当;或
(b) 当已被列入工作表现/操守欠佳记录册(下称"记录册")的大律师或律师完成办理获指派的案件;或
(c) 当从未接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律师或律师完成办理第一宗获指派的案件。

如有表面证据证明某外委大律师或律师的工作表现/操守欠佳,在事件转交由法援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本署的首长级人员的部门监察委员会处理前,该大律师或律师会获给予机会作出申述。如发现与防止贪污有关的问题,本署会谘询廉政公署的意见。如部门监察委员会经考虑有关的工作表现欠佳报告后,拟把该大律师或律师的名字列入记录册,又或把其名字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剔除,本署会向该大律师或律师发出意向通知书,并再给予他/她另一次申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