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致力建立和维持一支积极主动、体恤关怀和迅速回应顾客需要的队伍,透过以客为本的服务文化,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并会继续努力不懈,精益求精。
服务承诺
审批申请
在二○一四年,本署完成审批各项申请的实际表现详列如下:
为法援受助人及提供服务者支付款项
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本署向律师/专家/其他人士支付的费用为5.67亿元,而向法援受助人支付的款项则为11.06亿元。年内,各项付款服务的表现均超出所订的服务承诺,详情如下:
按开支性质划分的法律援助讼费分析
顾客意见
为提升本署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本署定期进行全面问卷调查,以收集顾客对本署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意见,包括法援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署内律师的诉讼服务。收集方式包括即场向顾客收集意见或以邮递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至於选用何种方式,则视乎与顾客接触的途径、个案的处理阶段,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种类。年内,整体顾客服务的满意程度维持於高水平。显示顾客意见调查主要结果的图表载於附录2。
顾客服务措施
办公地方
在二○一四年十一月,本署位於旺角政府合署地下的九龙分署谘询及申请组接待处已全面翻新,为市民提供更舒适的服务地方。接待处并增设了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包括触觉引路带及畅通易达接待柜枱,全部符合最新的无障碍设计标準,方便有需要的人士使用。
缴费灵付款服务扩展服务範围
在二○一二年把缴费灵服务扩展至一次过缴付的分担费後,本署在年内把缴费灵服务扩展至其他各类一次过的费用,包括对讼人须支付的判定债项或讼费,为所有须向本署付款的人士提供更方便的途径。
使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及网上银行缴付款项
市民现时可以现金、支票或透过缴费灵向本署缴付分担费、判定债项或讼费。为更方便市民起见,本署已研究透过银行自动柜员机或网上银行收取费用的可行性,并会提升有关系统,让市民可利用这两个途径缴费。预计新安排可於二○一五年推行。
查询、投诉及陈述
本署十分重视处理顾客查询、投诉及陈述的工作。顾客所关注的事情及提出的意见,有助本署提高服务质素及妥善履行法定职责。部门顾客服务经理由高级首长级人员担任,定期与助理顾客服务经理和主任开会,检讨市民对本署服务的意见和关注的事宜,并建议所需的跟进工作。
投诉
本署深信为市民提供优质法援服务,有效的处理投诉机制不可或缺,因此十分重视处理投诉的工作。助理署长(政策及发展)获委任为投诉统筹主任,负责统筹处理部门所接获的投诉。市民可亲身或透过电话向有关组别的顾客服务主任投诉,或透过邮递、电邮或传真方式以书面形式向本署提出。本署会按照部门既定的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所有接获的投诉,有关机制符合政府的一般处理投诉指引。本署会不偏不倚、迅速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一般而言,性质较複杂的投诉,本署会在接获後10天内给予初步回覆,并在30天内给予具体回覆。
陈述
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方可符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如任何人认为个别受助人的经济状况及/或案情不应获批法援,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署述明原因。本署的申请及审查科负责覆检巿民就受助人的案情而认为署方不应批予法援所提出的陈述。特别职务及研究小组则负责调查巿民就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认为不应获批法援的陈述。本署印製了小册子说明调查机制及解答常见问题,请到http://www.lad.gov.hk/chs/documents/ppr/publication/Not_Happy_sc.pdf阅览有关详情。
年内,特别职务及研究小组共接获62份就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反对本署给予法援的陈述,并完成了62宗个案调查。本署把8宗个案转交警方作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受助人有否触犯《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23条的罪行,而其中2宗需要确定受助人有否亦触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8A条的罪行,另1宗则需要确定受助人除上述两项条例外,有否亦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6条的罪行。
法律援助署电话热线服务-交互式话音回应系统
透过本署的电话热线,市民可快捷方便地取得法援服务的资讯。热线查询服务提供广东话、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法律援助服务各个範畴的资讯,例如民事及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和资格準则,以及受助人分担案件讼费的责任等。在办公时间内,市民亦可向本署人员查询关於法律援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