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的服務範疇如下:
申請及審查服務 在二○○八年,本署共接獲18 727宗法援申請,並批出9 748張法律援助證書: 民事法律援助 除了追討工資的法援申請是由訴訟科的清盤破產小組處理外,所有民事訴訟的法援申請均由申請及審查科審批。 申請及審查科透過轄下諮詢及預約組提供資訊及查詢服務。該組就各項事宜包括法律援助的範圍、財務資格限額,以及申請程序提供資料,並處理公眾的查詢。在二○○八年,該組共接獲39 034宗查詢。 獲批法援的合資格申請人如接受援助,本署會提供律師(如有需要,大律師),代表他們在死因裁判法庭、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辦理其訴訟。 法援申請被拒 在民事案件方面,申請人無論是因為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或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至於終審法院的案件,申請人則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及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一名大律師及律師組成的委員會上訴。
二○○七至二○○八年民事法援申請遭拒的比率 *註:不包括撤回的上訴個案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刑事組審批。
二○○七至二○○八年收到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請的分佈情況 二○○七至二○○八年批出的刑事法律援助證書的分佈情況 二○○七至二○○八年實際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法援申請被拒 如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正,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法定限額,仍可獲得協助。 如申請人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援,只要申請人能夠通過經濟審查,申請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而法官可自行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罪等案件的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要求給予法律援助,以及申請免除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在二○○八年,未能通過經濟審查的個案共有23宗,當中21宗同時未能通過案情審查。另外29宗個案,儘管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限額,但署長運用酌情權,向該等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11宗個案因申請人未能向署長提供經濟審查所需的資料而遭拒絕。未能通過案情審查的個案共有1 012宗(997宗是上訴個案,另15宗是其他個案)。法官在3宗曾遭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的上訴案件,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人如遭拒絕法律援助,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在二○○八年,覆核委員會接獲1宗上訴申請。
二○○七年至二○○八年刑事法援申請遭拒的比率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165,700元但低於460,300元,而索償額可能超逾60,000元,便可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就人身傷亡,以及就涉及醫療、牙科及法律等專業的疏忽提出申索。在這計劃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不論索償額多少,均可獲得援助。 這項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營運經費來自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後所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受助人在獲批法援的訴訟中討回賠償或補償後按比例扣除的款項。扣除比率一般是討回的賠償或補償的10%。如案件在委聘大律師上庭前和解,比率會減至6%。 在二○○八年,根據這計劃提出的申請共有146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則有95張。年內,營運基金錄得虧損1,420萬元,而二○○七年則有盈餘110萬元。虧損的主要原因是基金須支付一宗敗訴申索約1,700萬元的訟費。截至二○○八年九月三十日為止,基金的資產淨值為8,770萬元(詳情見附錄1)。 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 本署的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已於二○○八年年底正式啟用。凡年滿十八歲人士,均可就非緊急的民事及刑事個案在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作為辦理法援申請的初步程序。申請人須持有香港郵政或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發出的數碼證書,方可在網上提交資料。持有“數碼證書”的規定,旨在確保所提交的任何資料均予以保密,以及保證資料是由有關的“數碼證書”持有人提供。申請人及受助人如持有數碼證書,亦可透過入門網站在網上查閱申請及案件的進度。 入門網站亦設有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該程式評估本身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法援。該程式的計算結果只供參考,讓市民初步了解本身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法援。市民如欲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可瀏覽本署網站www.lad.gov.hk,在主頁點擊選項“電子服務” 。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監察 外判個案 本署在委派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會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因此,本署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大律師或律師,而是會視乎他們的經驗和專長、案件的類別及案情的複雜程度,並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則,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挑選。考慮的準則包括執業律師至少要有的經驗、其過去處理案件表現的記錄,以及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沒有超出限額等。
二○○八年委派外委律師/大律師辦理個案的分佈情況
二○○八年委派外委律師/大律師辦理個案的分佈情況 本署的監察外判個案委員會,由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首長級人員及一名廉政公署代表。該委員會負責確保外判的法援個案,均按既定的外判準則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師辦理。此外,該委員會也負責審視有關外委律師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的報告。年內,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法律援助律師名册上共有3名律師的姓名被删除,另有1名大律師及5名律師被列入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記錄冊內,1名律師則遭發警告信。 入門網站啟用後,為委派及監察法援案件的工作提供了有用的平台。執業律師可在網上提交申請加入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表格。已加入名冊的律師可下載「更新資料表格」以更新個人資料。外委律師/大律師亦可透過入門網站向本署提交案件的進展報告。 在法律援助服務局提出建議,並獲申訴專員同意後,本署在二○○八年六月試行在多個主要的法援案件類別,包括離婚案件、僱員補償申索、人身傷害申索、合約申索及司法覆核等案件,引入核對清單,以期統一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的律師向本署報告外判案件進度的程序。實施這項安排的目的,是外委律師在進行訴訟時應參考核對清單行事。核對清單亦提供了一個時間表,確保獲批法援的訴訟有穩步的進展,並提醒外委律師,須在訴訟的重要階段向署長提交進度報告。核對清單已上載本署網站,供外委律師參考。
訴訟服務 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訴訟 委派予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個案,由訴訟科民事訴訟組負責。 人身傷害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共接辦185宗人身傷害訴訟案件。該組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金約有7,500萬元,成功取回的律師訴訟收費接近1,900萬元。賠償額超逾100萬元的個案共有20宗,有兩宗的賠償額超逾400萬元。 家事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共接辦960宗家事訴訟個案。 追討欠薪 民事訴訟組轄下清盤破產小組辦理由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轉介的案件,協助僱員追討欠薪及其他僱傭權益。 該組審批由僱員遞交的法援申請,並辦理隨後的訴訟。 如某一個案雖有足夠證據支持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但就該案的情況而言,進行有關訴訟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或不合理,民事訴訟組便會把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考慮發放特惠金予有關僱員。 年內,該小組分別提出182宗及41宗清盤及破產呈請。另外,有306宗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處理。 年內,廉政公署檢視了本署處理追討欠薪的程序,並無發現不足之處。不過,該署亦提出一些改善工作流程的建議。例如,當法定要求償債書未能送達僱主,本署在協助僱員申請人草擬報章通告要求僱主支付欠款時,應向僱員申請人提供所有經法庭核准的八家報章的聯絡資料。此外,本署亦應檢討處理追討欠薪個案的工作流程,確保所有員工均遵從既定程序處理個案。本署已接納並實施有關建議。 署內律師辦理的刑事訴訟 訴訟科刑事組除審批刑事案件(包括上訴)的法援申請外,該組律師還代表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審判程序中出庭;向區域法院申請保釋及出席應訊日;以及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及排期聆訊。此外,該組律師亦會就在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聆訊的案件,擔任發出指示的律師。 年內,在香港區域法院聆訊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約有77.1%獲提供法律援助。至於在原訟法庭聆訊的案件,則約有90.7%獲提供法律援助。
年內,該組律師辦理的刑事案件共有1 732宗,其中包括:
相關的法律支援服務 訟費核算 本署的訟費核算小組負責評定外委律師提交的訟費清單,以及出席訟費評定聆訊。 二○○七至二○○八年訟費核算小組處理的個案 強制執行工作 本署的執行小組負責處理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討判定債項及訟費。年內,該組共接辦544宗個案。有些個案因判定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欠款而得到和解。不過,有496宗個案須進行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 在執行小組已採取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的個案中,近半數個案的訴訟程序是於該組律師接辦個案當日起計一個月內展開。下表顯示由接辦個案當日至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所需的時間: 下圖顯示就已採取強制執行行動而在二○○八年了結的個案,本署從中討回訟費及賠償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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