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的服务范畴如下:
申请及审查服务 在二○○八年,本署共接获18 727宗法援申请,并批出9 748张法律援助证书: 民事法律援助 除了追讨工资的法援申请是由诉讼科的清盘破产小组处理外,所有民事诉讼的法援申请均由申请及审查科审批。 申请及审查科透过辖下谘询及预约组提供资讯及查询服务。该组就各项事宜包括法律援助的范围、财务资格限额,以及申请程序提供资料,并处理公众的查询。在二○○八年,该组共接获39 034宗查询。 获批法援的合资格申请人如接受援助,本署会提供律师(如有需要,大律师),代表他们在死因裁判法庭、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办理其诉讼。 法援申请被拒 在民事案件方面,申请人无论是因为未能通过经济审查或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上诉。至于终审法院的案件,申请人则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及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一名大律师及律师组成的委员会上诉。
二○○七至二○○八年民事法援申请遭拒的比率 *注:不包括撤回的上诉个案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刑事组审批。
二○○七至二○○八年收到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分布情况 二○○七至二○○八年批出的刑事法律援助证书的分布情况 二○○七至二○○八年实际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法援申请被拒 如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有助维护司法公正,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法定限额,仍可获得协助。 如申请人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援,只要申请人能够通过经济审查,申请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请,而法官可自行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罪等案件的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要求给予法律援助,以及申请免除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在二○○八年,未能通过经济审查的个案共有23宗,当中21宗同时未能通过案情审查。另外29宗个案,尽管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限额,但署长运用酌情权,向该等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11宗个案因申请人未能向署长提供经济审查所需的资料而遭拒绝。未能通过案情审查的个案共有1 012宗(997宗是上诉个案,另15宗是其他个案)。法官在3宗曾遭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的上诉案件,批准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 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申请人如遭拒绝法律援助,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的一名大律师和一名律师组成的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在二○○八年,复核委员会接获1宗上诉申请。
二○○七年至二○○八年刑事法援申请遭拒的比率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逾165,700元但低于460,300元,而索偿额可能超逾60,000元,便可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申请法律援助,就人身伤亡,以及就涉及医疗、牙科及法律等专业的疏忽提出申索。在这计划下,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不论索偿额多少,均可获得援助。 这项计划在财政上自给自足,营运经费来自申请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后所缴付的分担费,以及受助人在获批法援的诉讼中讨回赔偿或补偿后按比例扣除的款项。扣除比率一般是讨回的赔偿或补偿的10%。如案件在委聘大律师上庭前和解,比率会减至6%。 在二○○八年,根据这计划提出的申请共有146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证书则有95张。年内,营运基金录得亏损1,420万元,而二○○七年则有盈余110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基金须支付一宗败诉申索约1,700万元的讼费。截至二○○八年九月三十日为止,基金的资产净值为8,770万元(详情见附录1)。 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 本署的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入门网站)已于二○○八年年底正式启用。凡年满十八岁人士,均可就非紧急的民事及刑事个案在网上提交“预办申请所需资料”,作为办理法援申请的初步程序。申请人须持有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数码证书,方可在网上提交资料。持有“数码证书”的规定,旨在确保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均予以保密,以及保证资料是由有关的“数码证书”持有人提供。申请人及受助人如持有数码证书,亦可透过入门网站在网上查阅申请及案件的进度。 入门网站亦设有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该程式评估本身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法援。该程式的计算结果只供参考,让市民初步了解本身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法援。市民如欲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可浏览本署网站www.lad.gov.hk,在主页点击选项“电子服务” 。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监察 外判个案 本署在委派大律师或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会以受助人的利益为依归,因此,本署不会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大律师或律师,而是会视乎他们的经验和专长、案件的类别及案情的复杂程度,并按既定的指引及准则,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中挑选。考虑的准则包括执业律师至少要有的经验、其过去处理案件表现的记录,以及接办法援案件的数目没有超出限额等。
二○○八年委派外委律师/大律师办理个案的分布情况
二○○八年委派外委律师/大律师办理个案的分布情况 本署的监察外判个案委员会,由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首长级人员及一名廉政公署代表。该委员会负责确保外判的法援个案,均按既定的外判准则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师办理。此外,该委员会也负责审视有关外委律师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的报告。年内,在该委员会的建议下,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共有3名律师的姓名被删除,另有1名大律师及5名律师被列入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记录册内,1名律师则遭发警告信。 入门网站启用后,为委派及监察法援案件的工作提供了有用的平台。执业律师可在网上提交申请加入法律援助律师名册的表格。已加入名册的律师可下载「更新资料表格」以更新个人资料。外委律师/大律师亦可透过入门网站向本署提交案件的进展报告。 在法律援助服务局提出建议,并获申诉专员同意后,本署在二○○八年六月试行在多个主要的法援案件类别,包括离婚案件、雇员补偿申索、人身伤害申索、合约申索及司法复核等案件,引入核对清单,以期统一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的律师向本署报告外判案件进度的程序。实施这项安排的目的,是外委律师在进行诉讼时应参考核对清单行事。核对清单亦提供了一个时间表,确保获批法援的诉讼有稳步的进展,并提醒外委律师,须在诉讼的重要阶段向署长提交进度报告。核对清单已上载本署网站,供外委律师参考。
诉讼服务 署内律师办理的民事诉讼 委派予署内律师办理的民事个案,由诉讼科民事诉讼组负责。 人身伤害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组共接办185宗人身伤害诉讼案件。该组为受助人讨回的赔偿金约有7,500万元,成功取回的律师诉讼收费接近1,900万元。赔偿额超逾100万元的个案共有20宗,有两宗的赔偿额超逾400万元。 家事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组共接办960宗家事诉讼个案。 追讨欠薪 民事诉讼组辖下清盘破产小组办理由劳工处劳资关系组转介的案件,协助雇员追讨欠薪及其他雇佣权益。 该组审批由雇员递交的法援申请,并办理随后的诉讼。 如某一个案虽有足够证据支持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但就该案的情况而言,进行有关诉讼并不符合经济效益或不合理,民事诉讼组便会把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考虑发放特惠金予有关雇员。 年内,该小组分别提出182宗及41宗清盘及破产呈请。另外,有306宗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处理。 年内,廉政公署检视了本署处理追讨欠薪的程序,并无发现不足之处。不过,该署亦提出一些改善工作流程的建议。例如,当法定要求偿债书未能送达雇主,本署在协助雇员申请人草拟报章通告要求雇主支付欠款时,应向雇员申请人提供所有经法庭核准的八家报章的联络资料。此外,本署亦应检讨处理追讨欠薪个案的工作流程,确保所有员工均遵从既定程序处理个案。本署已接纳并实施有关建议。 署内律师办理的刑事诉讼 诉讼科刑事组除审批刑事案件(包括上诉)的法援申请外,该组律师还代表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审判程序中出庭;向区域法院申请保释及出席应讯日;以及向原讼法庭申请保释及排期聆讯。此外,该组律师亦会就在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聆讯的案件,担任发出指示的律师。 年内,在香港区域法院聆讯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约有77.1%获提供法律援助。至于在原讼法庭聆讯的案件,则约有90.7%获提供法律援助。
年内,该组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共有1 732宗,其中包括:
相关的法律支援服务 讼费核算 本署的讼费核算小组负责评定外委律师提交的讼费清单,以及出席讼费评定聆讯。 二○○七至二○○八年讼费核算小组处理的个案 强制执行工作 本署的执行小组负责处理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讨判定债项及讼费。年内,该组共接办544宗个案。有些个案因判定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欠款而得到和解。不过,有496宗个案须进行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 在执行小组已采取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的个案中,近半数个案的诉讼程序是于该组律师接办个案当日起计一个月内展开。下表显示由接办个案当日至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 下图显示就已采取强制执行行动而在二○○八年了结的个案,本署从中讨回讼费及赔偿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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