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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向合资格的人提供律师,或如有需要,包括大律师,代表受助人办理案件。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确保具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

2. 怎样才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不论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申请人能够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

3. 何谓“经济审查”?

“经济审查”的目的是评定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为440,800元,而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限额则为2,204,030元。

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是指将其每月可动用收入乘12,再与其可动用资产相加后所得的数目。

每月可动用收入是指将总收入减去可扣减项目后所得的每月净收入。可扣减的项目包括租金、差饷及就申请人和其受养人生活开支所定的法定豁免额。

可动用资产包括一切资本资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股份及物业。不过,有些资产不会计算在申请人的资产内,例如: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俬及用具、衣物,以及申请人的营生工具。如申请人年满60岁,在计算其可动用资产时,可获扣减一笔相等于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数目,即440,800元。

你可以按此处估计你的财务资源。

4. 何谓“案情审查”?

“案情审查”的主要目的是确立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或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有关其个案的资料。

在评定申请是否有理据时,署长可能需要向其他方面索取资料,包括案中的对讼一方。例如:他可能需要取得法庭的聆讯誊本、裁决记录或医疗记录。

根据案件的资料和相关的法律,署长必须信纳有关个案或抗辩有合理的胜诉机会,才会批出法律援助。如个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复杂,他可在作决定前先征询私人执业大律师或律师的意见。

除考虑胜诉机会外,署长亦须考虑向申请人批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是否合理。即使申请人有胜诉机会,如署长认为裁决无法执行,也可拒绝批出法律援助,例如:

  • 对讼一方并无投购保险,又没有有价值的资产;
  • 对讼一方下落不明;以及
  • 由于案件性质或胜诉也只会获得些微益处,一般人根本不会自行延聘律师代其提出诉讼。

不过,有些个案追讨的利益不能纯粹以金钱衡量。在处理这些申请时,署长除了会客观仔细地评定诉讼的得益是否足以弥补可能涉及的讼费,在决定是否批出法律援助时,也会适当考虑有关案件对申请人的重要性有多大。

5. 法律援助是否完全免费?

受助人的财务资源如经评定为介乎55,100.01元至440,800元,便须按累进比例缴付分担费,数额由1,102元至110,200元不等。如本署为受助人在诉讼中讨回或保留财产或赔偿,受助人便须以诉讼中讨回或保留的财产或赔偿付还本署代其垫支的费用。

6. 如果我有法律问题,可否向法律援助署寻求法律意见?

本署不会向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你有法律问题需要寻求意见,可以考虑咨询私人执业律师,或者向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计划寻求协助。有关如何在香港寻求法律意见的详情,请参阅本署印制的“怎样申请-寻求法律服务”小册子。

7. 如我的法律援助申请被拒,可否提出上诉?

在民事案件方面,如你对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感到不满,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如案件由终审法院审理,则可向覆核委员会上诉。司法常务官或覆核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除非有关申请是为了向终审法院上诉,上述上诉的渠道并不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请。至于刑事案件,凡涉及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谋杀罪或《刑事罪行条例》第19条所订罪行(有暴力的海盗行为),如你因不能通过经济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法律援助申请,你仍可向法官申请批准法律援助、豁免接受经济审查及缴付分担费。至于其他案件,只要你能够通过经济审查,即使本署已基于案情理由而拒绝你的申请,法官仍可批准给予你法律援助。如你未能获得法律援助而又没有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可向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寻求协助。

8. 当我获发法律援助证书后,法律援助是否会延续至案件完结为止?

不一定。法律援助证书一般订明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如订明的服务范围只限于某些步骤或程序,署长须确保你仍具合理理据进行诉讼,或继续给予你法律援助是合理的才会扩大服务范围至案件完结为止。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在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况下,署长可取消受助人的法律援助:

  • 受助人的经济状况有变,以致其财务资源超出规定的限额
  • 受助人要求本署不合理地代其提出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
  • 受助人没有向其代表大律师或律师为妥善进行诉讼提供必须或适当的协助
  • 受助人没有理据继续进行诉讼,或当受助人继续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

另外,在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况下,署长亦可撤回已批出的法律援助:

  • 受助人没有披露其全部及确实的财务资源
  • 受助人没有按署长的要求提供资料或出席会面
  • 受助人没有申报财政状况的改变
  • 受助人呈交虚假声明或失实资料

9. 取消与撤回法律援助的分别为何?

如本署取消你的法律援助,你将不再享有法援受助人应得的权益及保障。如你须缴付分担费,在法援证书被取消后,你仍须缴付未缴交的分担费。

如本署撤回你的法律援助,你会被视作从未获得法律援助,署长会向你追讨为你所招致或支付诉讼所涉的一切讼费。

当证书被取消或撤回时,代表你办理案件的律师及大律师的聘用会随即终止。

在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前,本署会给你一个机会陈述为何本署不应作出取消或撤回的决定。如你不满证书被取消或撤回,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10. 身为法援受助人,我可否选择律师?

法律援助署署长备有愿意接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律师和律师的名册。在民事案件,假如署长决定不代表你进行诉讼,你可以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选择一名律师作为你的代表。如署长认为你的选择不符合你的利益,便会与你商讨可否另觅人选。如你提出要求,署长也可以代你拣选律师或大律师。

11. 如法援案件交由外委律师或大律师处理,法律援助署如何监管?

法律援助署为法律援助律师名册的律师订定清晰的工作指引,并要求外委律师定期汇报外判个案的进度及开支。

另外,法律援助署设有一个监察外判个案委员会,负责:

  • 制订指派外判案件予私人执业律师的政策和指引;
  • 监察法律援助律师名册的运作;
  • 审视有关外委律师操守或表现欠佳的报告;以及
  • 如外委律师的操守或表现欠佳,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把有关律师的姓名列入工作表现及行为操守欠佳记录册内,或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剔除他们的名字。

12. 身为法援受助人,如我不满外委律师的表现,可否作出投诉?法律援助署会怎样处理?

如你对外委律师的工作有任何不满,你可书面通知本署,以便本署作出调查。你亦可向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大律师公会作出有关专业操守方面的投诉。

13. 如我向法律援助署提供虚假资料,会有什么后果?

如你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资产,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元及入狱6个月。

14. 署长是否有酌情权豁免申请人接受经济审查或缴付分担费?

署长没有酌情权豁免申请人接受经济审查或缴付分担费。但如申请关乎人权事宜的诉讼,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限额,署长仍可向具合理诉讼理据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虽然如此,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仍须按其经署长评定的财务资源缴付分担费。

15. 何谓署长第一押记?

请参阅第16题的答案。

16. 身为受助人,我的权益及保障为何?我是否须缴付讼费?

如你自行延聘私人律师代你办理案件,你须负责律师的费用及诉讼所招致的开支。私人律师可能会在受聘开始时要求你预缴全部或部分的费用及开支。如你获给予法律援助,外委律师的费用及诉讼所涉的开支会由署长垫支或支付。如有关开支由外委律师先行支付,该等开支会由署长付还。如你胜诉从而成功追讨赔偿或收回或保留诉讼所涉的财产,则署长有权从该赔偿或财产扣除代你所招致或支付而未能向败诉一方讨回的一切费用及开支。这项权利称为署长第一押记。此外,如法律援助是按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提供,署长会视乎案件类别,从你讨回的赔偿中再扣除6%/10%/15%/20%的分担费并拨入该计划的基金(有关讼费支付责任及署长第一押记的详情,请参阅本署印制的“法律援助诉讼的分担讼费及法律援助署署长的第一押记”小册子,或观看本署制作的“讼费支付责任及索偿款项收取程序”短片)。

如你败诉,须缴付的讼费不会超过你须缴付分担费的金额。

17. 如进行经济审查后,我须缴付分担费,我是否一定要付款才得到法援?

是。如你提出分期缴付分担费,署长会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

18. 如果在我的法律援助上诉聆讯或法律援助复核聆讯当日天文台发出黑色暴雨警告、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或公布「极端情况」,聆讯会有甚麽安排?

若在聆讯当日出现恶劣天气(如香港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暴雨警告信号或公布「极端情况」),法律援助上诉聆讯及法律援助复核聆讯会按照有关通告( ) 所载作出安排。

1.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涵盖哪些讼案类别?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主要涵盖下列各类案件:

  • 家事及婚姻纠纷
  • 人身伤害申索
  • 劳资纠纷
  • 合约纠纷
  • 入境事务
  • 专业疏忽申索

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在销售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时涉及诈骗、失实陈述或欺骗情况的金钱申索。

2. 该计划所规定的财务资格限额是多少?

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不超过440,800元,他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3. 民事法律援助可否由他人代为申请?

法援是不能由他人代为申请,除非申请是代一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提出,而该名人士须在拟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担任当事人的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

1.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所规定的财务资格限额是多少?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为那些财务资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计划限额(即440,800元),但不多于2,204,030元的“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代表。

2. 该计划涵盖哪些讼案类别?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适用于下列类别索偿额很可能超过75,000元的申索:

  • 人身伤亡索偿;
  • 涉及医疗、牙科或法律专业疏忽的申索;
  • 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
  • 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
  • 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

这项计划亦适用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以及雇主或雇员就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不论争议金额为何。

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下列类别索偿额很可能超过75,000元的申索:

  • 针对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指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或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受规管活动牌照或获注册以进行该等活动的金融中介人的专业疏忽所提出的金钱申索;以及
  • 涉及因诈骗、欺骗或失实陈述而被诱使进行的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交易所提出的金钱申索。

3. 我是否须要缴付分担费?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在财政上自给自足,经费来自申请人所缴付的申请费、分担费,以及从申请人在诉讼中讨回的赔偿或补偿所扣取的款项。

就(i)人身伤亡申索;(ii)雇员补偿申索;以及(iii)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第一类诉讼),你在接受法援时,须缴付申请费1,000元及中期分担费110,200元。

至于下列类别的个案(第二类个案),你在接受法援时,须缴付申请费5,000元及中期分担费,分担费比率为经评定财务资源的10%或110,200元,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i) 就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提出的申索;
(ii) 涉及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地产代理专业疏忽的申索;
(iii) 关于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
(iv) 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而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
(v) 针对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指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或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受规管活动牌照或获注册以进行该等活动的金融中介人的专业疏忽所提出的金钱申索;以及
(vi) 涉及因诈骗、欺骗或失实陈述而被诱使进行的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交易所提出的金钱申索。

4. 如案件胜诉会怎样?

如你的案件胜诉,你须从讨回的损害赔偿/补偿金中支付法援署署长在案件中代为垫支的所有开支及讼费,包括未能向对讼一方讨回的讼费。此外,署长会视乎案件类别及是否在审讯开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师出庭前达致和解,从你讨回的赔偿中扣除某个比率的款项拨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

第一类诉讼
(i)人身伤亡申索;以及(ii)雇员补偿申索
如案件胜诉,你须从讨回的赔偿中扣除10%的款项,拨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如你的案件在审讯开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师出席审讯前达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会减至6%。

(iii)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的个案
案件胜诉,你须从讨回的赔偿中扣除10%的款项,拨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如你的案件在原讼法庭上诉聆讯开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师出庭前达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会减至6%。

第二类诉讼
如案件胜诉,你须从讨回的赔偿中扣除20%的款项,拨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如你的案件在审讯开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师出席审讯前达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会减至15%。

1. 法律援助署会否处理裁判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

除交付审判程序外,法律援助不适用于裁判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如申请人的控罪在裁判法院审理,可联络当值律师服务计划的联络办事处,以便寻求协助。

2. 如法援申请遭拒绝怎办?

如申请人的申请因缺乏理据被拒,只要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负责审理案件∕上诉的法官仍可向申请人批出法律援助。如申请人的案件∕上诉涉及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谋杀罪或《刑事罪行条例》第19条所订罪行(有暴力的海盗行为),负责审理案件∕上诉的法官仍可批出法律援助,并豁免申请人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如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被拒绝法律援助,申请人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香港大律师公会一名代表及香港律师会一名代表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覆核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1. 根据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我怎样才能通过经济审查而符合资格申请法援?

如你的财务资源不超过440,800元,便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

2. 作为申请人,法律援助署会如何计算我的财务资源?

你的财务资源是指“每年可动用收入”与“可动用资产”的总和。 “可动用收入”是指每月收入减去某些可扣减项目,例如租金或住所的按揭供款、差饷、入息税及按你和你的受养人生活开支而定的法定个人豁免额。

可动用资产包括一切资本资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股份及物业。不过,有些资产不会计算在你的可动用资产内,例如:

  • 你自住的物业;
  • 家俬及用具、衣物,以及你的营生工具;
  • 如你年满六十岁,一笔相等于普通法援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数目,即440,800元。

你可以按此处估计你的财务资源。

3. 在计算我的财务资源时,我配偶的收入会否计算在内?

除非你已与配偶分居,或你配偶在法援申请所涉及的争议中有对立利益,否则在计算你的财务资源时,会把你配偶的收入及财产计算在内。

4. 如何评定未成年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资源的规定?

在计算未成年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时,本署只会计算该未成年人的财务资源,任何代表未成年人提出法援申请的成年人,其本身的财务资源不会计算在内。

5. 在评核法援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时,会否把其所收取的雇员补偿金,当作其资产的一部分?

如法援申请是与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有关,在评核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时,他在该宗意外所收取的雇员补偿金是不会被计算在内的。

6. 人寿保险所收取的得益,是否要计算在资产内?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