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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律師的甄選準則

揀選大律師及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署在委派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會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因此,本署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律師,而是會考慮大律師或律師的經驗和專長及案件類別和複雜程度,決定有關律師是否適宜接辦該案。一般來說,本署會根據下述準則揀選大律師或律師︰

大律師或律師必須︰
(a) 是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的成員;
(b) 實際執業;
(c) 在處理案件方面沒有不良記錄;
(d) 在相關的專業範疇內,能符合本署所訂定的最低工作經驗要求;
(e) 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超過接辦法援案件的限額,及∕或過去12個月就這些案件收取的訟費及款項未超過限額(如適用);
(f) (就律師而言)獲其任職的律師行提供所需的支援和設施,處理法援案件。

最低工作經驗要求

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律師必須:
(a) 在取得認可的律師∕大律師資格後,在法律界至少有3年工作經驗;以及
(b) 在指定期間至少曾處理相當數目的相關民事案件:
  • (i)在醫療疏忽、專業疏忽,以及與政府行政∕憲法(包括人權法案)有關的案件方面,在過去3年至少曾處理5宗*與這些專業範疇有關的案件;以及
  • (ii)在其他案件方面,在過去3年至少曾處理16宗*相關的案件。
*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及非法律援助案件

就刑事案件而言,大律師∕律師必須:

(a) 在取得認可的律師∕大律師資格後,在法律界至少有3年工作經驗;
(b) 在過去3年至少曾處理5宗*相關的案件;以及
(c) 符合下列的最低工作經驗要求:
  • (i)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
    具備至少3年相關的刑事訴訟經驗;
  • (ii)在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及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
    具備至少5年相關的刑事訴訟經驗;
  • (iii)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案件#
    上訴法庭︰
    • 大律師-具備至少7年相關的刑事訴訟經驗
    • 律師-具備至少5年相關的刑事訴訟經驗
    終審法院︰
    • 大律師-具備至少10年相關的刑事訴訟經驗
    • 律師-具備至少7年相關的刑事訴訟經驗
*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及非法律援助案件
#在考慮上文(c)(iii)段所述的相關經驗時,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數目會一併計算。

資深大律師接辦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受最低工作經驗要求所限。

接辦法律援助案件的限額

一般而言,接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數目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民事案件:

(a) 律師 - 過去12個月30宗;以及
(b) 大律師 - 過去12個月15宗。

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

(a) 律師 - 過去12個月5宗;以及
(b) 大律師 - 過去12個月3宗。

刑事案件:

(a) 律師 - 過去12個月25宗,或收取的法律援助費用達75萬元(以先出現的情況為準);以及
(b) 大律師 - 過去12個月25宗,或收取的法律援助費用達150萬元(以先出現的情況為準)。

如獲得本署一名首長級人員的批准,有關大律師及律師即使未能符合上述揀選準則,也可接辦法律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