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案件而言,所有涉及公法的案件均會外判,而海員追討欠薪的案件則由署內律師辦理;至於其他民事案件,本署在決定是否外判案件時,會考慮下列因素:
(a) | 訴訟雙方是否均為法援受助人,如雙方同為受助人,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2條的規定,雙方或至少一方須由私人執業律師代表; |
(b) | 會否出現或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例如:有關案件是控告法援署的訴訟; |
(c) | 在獲批法援之前,受助人是否已由私人執業律師代表; |
(d) | 有關案件是否與其他已外判的案件相關連,如有關連,則該案件通常會外判給同一位私人執業律師辦理;以及 |
(e) | 本署訴訟科在人手及工作量方面,能否接辦新的案件。 |
就刑事案件而言,所有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均會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至於原訟法庭案件或上訴案件,本署在決定是否外判案件時,會考慮下列因素:
(a) | 本署刑事訴訟組在人手及工作量方面,能否接辦新的案件; |
(b) | 在獲批法援之前,受助人是否已由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以及 |
(c) | 案件是否涉及多名被告,並引起或可能引起利益衝突,以致各被告須分別由不同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