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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時所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在訴訟中替申請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所扣取的款項。

就(i)人身傷亡申索;(ii)僱員補償申索;以及(iii)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你須繳付申請費1,000元。如申請不成功,將不獲發還。

在接受法律援助時,你須繳付中期分擔費110,200元。

就(i)人身傷亡申索;以及(ii)僱員補償申索:

如案件勝訴,本署會從討回賠償中扣除10%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如案件在審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席審訊前達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會減至6%。

就(iii)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

如案件勝訴,本署會從討回的賠償中扣除10%的款項,撥入輔助計劃基金。如案件在原訟法庭上訴聆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庭前達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會減至6%。

此外,本署代你支付的所有法律費用(包括未能向對訟一方收回的訟費),均會從討回的賠償中扣除。然而,本署會先把你已繳付的申請費及中期分擔費減去,然後再從賠償中扣除你應付的法律費用餘額。

下列類別案件的申請費為5,000元,如申請不成功,將不獲發還:

(i) 就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
(ii) 涉及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地產代理專業疏忽的申索;
(iii) 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
(iv) 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而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
(v) 針對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指的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或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牌照或獲註冊以進行該等活動的金融中介人的專業疏忽所提出的金錢申索;以及
(vi) 涉及因詐騙、欺騙或失實陳述而被誘使進行的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交易所提出的金錢申索。

在接受法律援助時,你須繳付中期分擔費,比率為經評定的財務資源的10%或110,200元,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如案件勝訴,本署會從討回的賠償中扣除20%的款項,撥入輔助計劃基金。如案件在審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席審訊前達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會減至15%。此外,本署代你支付的所有法律費用(包括未能向對訟一方收回的訟費),均會從討回的賠償中扣除,然而,本署會先把你已繳付的申請費及中期分擔費減去,然後再從賠償中扣除你應付的法律費用餘額。

如受助個案敗訴,中期分擔費會用作支付申索所招致的訟費。除非支付訟費後尚有餘款,否則你不會獲發還有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