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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

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只適用於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下的法援案件。如你從獲批法援的訴訟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物業,便須以所討回或保留的金錢或物業,清還署長已付或須代你支付的一切費用,但子女的贍養費及配偶按月收取的贍養費首9,540元均獲豁免。如你曾繳付分擔費或能夠從對訟人討回訟費,則署長會從你須支付的數額中扣除這些款項。

如獲討回的是物業,署長可在土地註冊處將其押記登記在有關物業上,作為償還上述你須繳付的款項的抵押,事前不會通知你。

有關署長第一押記的詳情,請參閱本署印製的“法律援助訴訟的分擔訟費及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小冊子,或觀看本署製作的“訟費支付責任及索償款項收取程序”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