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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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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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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涵蓋下述服務範疇:
• 接受並審批法律援助申請;
•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監察;
• 訴訟服務;以及
• 相關的法律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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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審批服務
在二○一三年,本署共接獲19 488宗法律援助申請,並批出10 171張法律援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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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因東先生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
(申請及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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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援助
除了追討工資的法律援助申請是由訴訟科的清盤破產訴訟小組處理外,所有民事訴訟的法援申請均由申請及審查科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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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涵蓋多類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訴訟、僱員補償申索、人身傷害申索、入境事務,以及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進行的雜項訴訟。普通計劃亦涵蓋在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如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給予法援有助維護社會公義,死因裁判法庭進行的研訊亦會獲批法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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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如超過普通計劃的法定限額,即超過269,620元但少於1,348,100元,可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提出申請。輔助計劃的範圍涵蓋僱員補償申索,以及在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以上類別沒有索償額或爭議金額的規限。輔助計劃亦涵蓋下列案件類別,而索償額很可能超過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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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傷亡索償,或因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而提出的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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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地產代理專業疏忽的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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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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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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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本署共接獲197宗根據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有147張。
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時所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在獲批法援的訴訟中討回款項後按比例扣除的款額。涉及人身傷害和僱員補償的申索,以及在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的個案,其分擔費比率由6%至10%不等。至於輔助計劃所涵蓋的其餘訴訟類別,其分擔費比率則由15%至20%不等。
截至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年度,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錄得9,900萬元盈餘,而截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的年度則有70萬元虧損。截至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基金的結餘為1.864億元(詳情見附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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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接獲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請的分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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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批出的民事法律援助證書的分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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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旭華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
(申請及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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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市民申請法援,申請及審查科透過轄下的諮詢及申請組提供資訊和查詢服務。該組負責處理公眾對法律援助範圍、財務資格限額及申請程序的查詢。年內,該組共接獲37 273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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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人不論國籍或居住地,只要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便可獲批法援。本署會提供律師或大律師(如情況需要),代表他們在香港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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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實際接受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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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妙娟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申請及審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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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申請被拒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如因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或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至於終審法院的案件,申請人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以及由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所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或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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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民事法援申請遭拒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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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就法援申請遭拒絕上訴成功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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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運傑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申請及審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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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審結案件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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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號內為二○一二年的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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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輝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九龍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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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刑事組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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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接獲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請的案件分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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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法定限額,但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正,申請人仍可獲批法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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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批出的刑事法律援助證書的案件分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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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實際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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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操先生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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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申請被拒
如申請人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援,只要能夠通過經濟審查,申請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請,法官可自行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年內,未能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有28宗,當中有22宗同時未能通過案情審查。此外,有18宗申請的申請人財務資源超過限額,但法律援助署署長運用酌情權,向該等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26宗申請因申請人未能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提供經濟審查所需的資料而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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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凝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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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人如遭本署拒絕提供法援,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所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年內,沒有申請人向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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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刑事法援申請遭拒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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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詠萍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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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
凡年滿18歲人士,均可就非緊急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在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作為辦理法援申請的初步程序。申請人須持有香港郵政或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發出的數碼證書,才可在網上提交資料,以確保在網上傳送的資料均予保密處理。
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亦設有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該程式初步評估本身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市民如欲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可瀏覽本署網頁www.lad.gov.hk或使用手機版程式。年內,入門網站的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和手機版的經濟審查計算程式的點擊率分別達3 006次和3 2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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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監察
外判案件
本署不是以平均委派的形式把案件分配予大律師或律師,而是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本署在委派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會視乎他們的經驗和專長、案件的性質及案情的複雜程度,並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則,包括執業律師至少需要具備的經驗、過往處理案件表現的記錄,以及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沒有超出限額等,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挑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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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委派外委律師/大律師辦理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分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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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成立的監察外判個案委員會,是為確保外判的法援案件按既定的外判準則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師辦理。該委員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部門首長級人員。委員會的工作包括審視有關外委律師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的報告。
年內,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有1名律師被列入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記錄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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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訴訟的調解服務
法援範圍涵蓋受助人在法援訴訟中使用調解服務所涉及的調解員費用和相關開支。年內,共有892宗法援個案的受助人獲資助進行調解,當中137宗屬婚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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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服務
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訴訟
本署訴訟科轄下的民事訴訟組負責處理委派予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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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轄下的民事訴訟第一組共接辦146宗人身傷害索償案件,包括僱員補償申索、交通意外申索和疏忽申索。為受助人討回賠償超過100萬元的案件有5宗,其中1宗案件討回的賠償超過1,200萬元,討回的賠償合計約為5,300萬元。
就署內律師辦理的法援訴訟,本署從中討回的訟費約為5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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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士芳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民事訴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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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第二組轄下的家事小組共接辦1 083宗家事訴訟案件,包括離婚、追討贍養費、爭取管養權和財產糾紛等。小組亦負責處理由署內律師辦理的家事訴訟案件的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有關案件追討拖欠的贍養費及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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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惠蘭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民事訴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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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薪
民事訴訟第二組轄下的清盤破產訴訟小組辦理由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轉介的案件,協助僱員追討欠薪及其他與僱傭有關的福利。小組亦辦理隨後的清盤和破產訴訟。
如某宗個案有足夠證據支持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但就該案的情況而言,進行有關訴訟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或不合理,清盤破產訴訟小組便會把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考慮發放特惠款項予有關僱員。
年內,小組分別提出51宗清盤呈請及1宗破產呈請。此外,有247宗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以申請特惠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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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內律師辦理的刑事訴訟
訴訟科轄下的刑事組除審批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外,組內的律師亦代表法援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審判程序中出庭、出席區域法院應訊日的聆訊、向原訟法庭申請排期聆訊,以及向各級法院申請保釋。此外,在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聆訊的案件,該組的律師亦會擔任發出指示的律師。
年內,在香港區域法院聆訊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有86.3%獲提供法律援助。至於在原訟法庭聆訊的刑事案件,則有94.4%獲提供法律援助。
年內,組內的律師辦理的刑事案件合共有1 93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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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英敏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及管理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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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法律支援服務
訟費核算
本署的訟費核算小組負責評定外委律師及對訟人提交的訟費單,以及出席訟費評定聆訊。
二○一二至二○一三年訟費核算小組處理的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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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工作
本署的執行小組負責處理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討判定債項及訟費。年內,小組共接辦411宗案件,有307宗案件須透過訴訟追討欠款。約60%的案件是於組內律師接辦案件當日起一個月內展開訴訟程序。下表顯示由接辦案件當日至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所需的時間:
年內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所需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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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些案件的判定債務人與本署商討還款方法並提供證明文件,承諾分期支付欠款,這些案件在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前或訴訟進行期間已獲得解決。
下圖顯示在採取強制執行行動而於年內完結的案件中,本署討回訟費及賠償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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