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已發出二零二一年年報,請按此處瀏覽報告內容。
本署已發出二零二零年管制人員環保報告,請按此處閱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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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已更新和修訂《法律援助律師手冊》第六至第九章。詳情請按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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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政府在2020年1月28日公佈的特別工作安排,法律援助署的辦公室會暫停開放。除另行通知外,本署辦公室將於2020年2月3日(星期一)重新開放。
市民如有查詢,可以透過電郵、傳真或電話留言提出。
法律援助署
2020年1月28日
由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除案件報告及收費報告外,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律師亦可透過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收費單。要進入入門網站,請按此處。
由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你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提款卡或信用卡在大部分貼有「繳費服務」或「繳費易」標誌的銀行自動櫃員機向法律援助署繳付款項,亦可使用大部分銀行的網上銀行服務繳款,詳情請直接向銀行查詢。
由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源組別及分擔費比率已予修訂。詳情請按此處。
本署現正進行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定期資料更新工作,名冊上的律師需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工作經驗和專長的最新資料。透過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更新資料,請按此處。
《法律援助律師手冊》增訂了第十章《被除名的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律師申請重新列入名冊的指引》。該指引載述基於法律援助署監察外判個案委員會的決定而被除名的名冊律師申請重新列入名冊的程序,以及法援署審批有關申請的準則。該指引已獲法律援助服務局通過。
請按此處。
由現在起,使用“繳費靈”繳付法律援助款項的服務範圍已經擴大,包括向本署一次過繳交判決債項或訟費的全數款額。
如欲使用這項繳費服務,可瀏覽“繳費靈”網站http://www.ppshk.com或致電900 00 222 328 / 2311 9876查詢申請詳情。
廉政公署指出,現時外判法援案件予私人執業律師的制度大致妥當,該署認為無須再派代表擔任本署部門監察委員會的成員,諮詢的方式更能切合本署在防止貪污方面的需要。手冊第四章最後一段因而相應修訂,請按此處閱覽。
本署將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推行新的“申報”制度,以打擊與通過提名方式獲委派法援案件有關的不當行為。
在新制度下,由受助人填寫的提名表格將會修訂,以提高他們對揀選律師權利的意識,並確保受助人沒有同意與其他人攤分賠償/訟費,包括獲提名的律師在內。此外,委派信亦會列明把案件委派予名冊律師的新條件。
本署印製了十種以越南語、旁遮普語、孟加拉語、印度語、印尼語、尼泊爾語、菲律賓語、泰語、巴基斯坦語和泰米爾語版本的小冊子,向在香港居住的少數族裔推廣法援服務。這些外語小冊子均可在本署各辦事處索取,亦可在本署網站下載。請按此處。另外,有關領事館、懲教署、社會福利署、司法機構資源中心、各區警署、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及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亦備有上述小冊子,可供索取。
本署已提升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的系統,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辦理法援個案的外委律師只要使用個人用戶識別碼和密碼登入,便可提交某些指定的電子報告和表格,無需使用數碼證書。至於提交“更新資料表格”和“退出表格”需持有數碼證書的規定亦已取消。進入入門網站,請按此處。
本署位於香港金鐘總部辦事處的民事諮詢及申請組已遷往金鐘道政府合署25樓。所有電話號碼維持不變。
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更多類別的案件。擴大後的涵蓋範圍及輔助計劃的新分擔費比率如下︰
(1) |
擴大普通計劃
普通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在銷售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時涉及詐騙、失實陳述或欺騙情況的金錢申索; |
(2) |
擴大輔助計劃
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金額很可能超過60,000元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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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輔助計劃新的分擔費比率
就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以及上述新納入輔助計劃涵蓋範圍的案件類別(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除外),申請人須繳付申請費5,000元。如申請獲批,申請人在接受法援時須繳付中期分擔費,比率定為經評定財務資源的10%或65,000元,金額以較高者為準。如訴訟成功,受助人須把討回賠償的20%撥入輔助計劃基金。如案件在審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庭前達致和解,支付予基金的比率則減至15%。 輔助計劃涵蓋不同類別的個案,有關各類個案的分擔費比率,詳情請按此處。 |
由現在起,你可透過音頻電話或互聯網,使用“繳費靈”(PPS)就你法援案件的訟費向本署繳付分擔費,或根據與本署所訂的書面協議,向本署分期繳付欠付的訟費。
如欲使用這項繳費服務,可瀏覽“繳費靈”網站http://www.ppshk.com或致電900 00 222 329 / 2311 9876查詢申請詳情。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4條及第21條的修訂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生效。
經修訂的第4條規則把法律援助範圍擴大至涵蓋由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聆訊而不涉及定罪的案件。
經修訂的第21條規則對接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和大律師的收費作出調整。在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前外委的法援案件,支付予律師的費用會按舊有的第21條計算。至於在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或之後外委的案件,支付予律師的費用將會按修訂的規則計算。
法援署製作了一輯影片,向市民講解「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的運作及發放款項的程序,以提高公眾對此的認識。該影片已安排在辦公時間於本署各辦事處播放,亦已上載本署網頁。(按此處)
為提升對少數族裔申請人士的服務質素,法援署印製了一款有十種少數族裔語文的海報,張貼於辦事處大堂提醒知擬申請法援但不懂中英文的申請人,有關傳譯服務的安排,以協助他們辦理申請手續。請參閱部門網頁有關海報或下載資料單張。
法律援助署已推出手機版的經濟審查計算程式。有意申請法援的市民可透過手機初步評估本身的財務狀況是否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請按此處。
(1) 放寬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格限額
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格限額已上調。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分別上調至260,000元及1,300,000元。
(2) 計算個人豁免額的新基準
在計算申請人的財務資源時,採用住戶每月開支中位數來代替住戶開支第35個百分值,作為計算從申請人收入中扣除的法定豁免額。
(3) 60歲或以上申請人的資產豁免額
60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一筆相等於普通法援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數目。因此,現時獲扣減的金額為260,000元。
如需更多有關如何計算申請人財務資源的資料,請按此處。
本署接待處備有供受僱或自僱人士參考的“預辦申請所需資料”表格樣本,以協助擬申請法援人士填寫表格。如欲瀏覽或下載表格樣本,請按此處。
如你須就你法援案件的訟費,分期繳付分擔費,或根據書面協議,須向本署分期繳付款項,現可透過音頻電話或互聯網,使用“繳費靈”(PPS)付款。
如欲使用新的繳費服務,可瀏覽“繳費靈”網站http://www.ppshk.com或致電900 00 222 329 / 2311 9876查詢申請詳情。
本署已更新和修訂《法律援助律師手冊》,請按此處瀏覽詳情。
為進一步向在香港居住的少數族裔推廣法援服務,本署另外以越南語及旁遮普語印製了兩份小冊子。連同早前出版的孟加拉語、印度語、印尼語、尼泊爾語、菲律賓語、泰語和巴基斯坦語等版本,這些外語小冊子均可在本署各辦事處索取,亦可在本署網站下載。請按此處。另外,有關領事館、懲教署、社會福利署、司法機構資源中心、各區警署、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及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亦備有上述小冊子,可供索取。
因應最近推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獲批法援進行民事訴訟(包括婚姻訴訟)的受助人可獲資助進行調解,作為另類排解糾紛方法以解決他們獲批法援所要處理的爭議。代表受助人的外委律師在聘用調解員前,必須獲得法援署署長批准。
本署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推出"電子服務入門網站"。透過這個電子平台,市民和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的律師除可查閱資料外,更可在網上辦理一些與法律援助有關的事務。設立這個入門網站,有助加強溝通渠道。要進入入門網站,請按此處。 透過入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