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涵蓋以下的服務範疇:

  • 接受並審批法律援助申請;
  •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監察;
  • 訴訟服務;以及
  • 相關的法律支援服務。

申請及審查服務

在二〇一二年,本署共接獲20 217宗法援申請,並批出10 692張法律援助證書:

鄺寶昌先生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
(申請及審查)

民事法律援助

除了追討工資的法援申請是由訴訟科的清盤破產小組處理外,所有民事訴訟的法援申請均由申請及審查科審批。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涵蓋多類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訴訟、僱員補償申索、人身傷害申索、入境事務,以及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進行的雜項訴訟。普通計劃也涵蓋在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又如署長認為給予法援有助維護社會公義,死因裁判法庭進行的研訊亦會獲批法援。

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普通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在銷售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時涉及詐騙、失實陳述或欺騙情況的金錢申索。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如超過普通計劃的法定限額,即26萬元但少於130萬元,可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提出申請。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已大幅擴大,除了適用於個人傷亡索償,或因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而提出的申索,而有關索償額很可能超過60,000元,以及索償額沒有規限的僱員補償申索外,這計劃亦涵蓋下列新增的案件類別,而索償額很可能超過60,000元:

  • 涉及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以及地產代理專業疏忽的申索;
  • 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
  • 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

輔助計劃亦適用於在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不論爭議金額為何。

在二〇一二年,本署共接獲201宗根據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有143張。

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營運經費來自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後所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在獲批法援的訴訟中討回款項後按比例扣除的款額。現時涉及人身傷害和僱員補償的申索,以及在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的新增類別個案,其分擔費比率由6%至10%不等。至於輔助計劃擴大後所涵蓋的其餘訴訟類別和現時的專業疏忽申索,其分擔費比率則由10%至20%不等。

年內,營運基金錄得70萬元虧損,而二〇一一年則有50萬元盈餘。截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基金的結餘為8,690萬元(詳情見附錄1)。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收到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請的分佈情況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批出的民事法律援助證書的分佈情況


莊因東先生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
(申請及審查)

為方便市民申請法援,申請及審查科透過轄下諮詢及預約組提供資訊及查詢服務。該組負責處理公眾就法律援助範圍、財務資格限額及申請程序的查詢。在二〇一二年,該組共接獲40 584宗查詢。

申請資格

申請人不論國籍或居住地,只要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便可獲批法援。本署會提供律師(如有需要,大律師),代表他們在香港法院進行訴訟。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實際接受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陳妙娟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申請及審查(1)

法援申請被拒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如因為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或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至於終審法院的案件,申請人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及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及一名律師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或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民事法援申請遭拒的比率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就法援申請遭拒絕上訴成功的比率

*註:不包括撤回的上訴個案。

毛旭華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申請及審查(2)

二〇一二年審結個案的結果(括號內為二〇一一年的數字)

王耀輝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九龍分署)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刑事組審批。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收到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請的分佈情況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法定限額,但法援署署長認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正,申請人仍可獲批法援。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批出的刑事法律援助證書的分佈情況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實際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陳榮操先生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
(訴訟)

法援申請被拒

如申請人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援,只要能夠通過經濟審查,申請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請,法官可自行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在二〇一二年,未能通過經濟審查的個案有26宗,當中有24宗同時未能通過案情審查。另外19宗個案,儘管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限額,但署長運用酌情權,向該等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14宗個案因申請人未能向署長提供經濟審查所需的資料而遭拒絕。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人如遭拒絕法援,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在二〇一二年,沒有申請人向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張淑凝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
(訴訟)

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二年刑事法援申請遭拒的比率

吳詠萍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刑事)

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

凡年滿十八歲人士,均可就非緊急的民事及刑事個案在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作為辦理法援申請的初步程序。申請人須持有香港郵政或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發出的數碼證書,才可在網上提交資料,以確保在網上傳送的資料均予保密處理。

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亦設有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該程式初步評估本身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法援。市民如欲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可瀏覽本署網頁www.lad.gov.hk。為方便更多市民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本署在二〇一一年七月推出手機版的經濟審查計算程式,讓市民可透過手機使用有關程式。在二〇一二年,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和手機版的經濟審查計算程式的點擊率分別達3 898和2 069人次。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監察

外判個案

本署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大律師或律師,而是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本署在委派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會視乎他們的經驗和專長、案件的性質及案情的複雜程度,並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則,包括執業律師至少要有的經驗、過往處理案件表現的記錄,以及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沒有超出限額等,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挑選。

二〇一二年委派外委律師/大律師辦理的民事及刑事個案的分佈情況

*獲取大律師資格的年數

*獲取律師資格的年數

本署成立的監察外判個案委員會,是為確保外判的法援個案按既定的外判準則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師辦理。該委員會由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首長級人員及一名廉政公署代表。委員會的工作包括審視有關外委律師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的報告。

年內,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有4名律師被列入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記錄冊內。

法援訴訟的調解服務

法援範圍涵蓋受助人在法援訴訟中使用調解服務所涉及的調解員費用和相關開支。年內,共有754宗法援個案的受助人獲資助進行調解,當中110宗為婚姻訴訟。

訴訟服務

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訴訟

本署訴訟科民事訴訟組負責處理委派予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個案。

人身傷害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轄下民事訴訟第一組共接辦218宗人身傷害索償案件,包括僱員補償申索、交通意外申索和疏忽申索。為受助人討回賠償超過100萬元的個案有4宗,超過600萬元則有1宗,討回的賠償合計約有3,670萬元。

就署內律師辦理的法援訴訟,本署從中討回的訟費約有560萬元。

謝士芳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民事訴訟1)

家事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第二組轄下家事小組共接辦1 117宗家事訴訟個案,包括離婚、追討贍養費、爭取管養權和財產糾紛等。該組亦負責處理由署內律師辦理的家事訴訟個案的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有關個案追討拖欠的贍養費及訟費。

呂惠蘭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民事訴訟2)

追討欠薪

民事訴訟第二組轄下清盤破產小組辦理由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轉介的案件,協助僱員追討欠薪及其他與僱傭有關的福利。該小組也辦理隨後的清盤和破產訴訟。

如某個案有足夠證據支持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但就該案的情況而言,進行有關訴訟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或不合理,清盤破產小組便會把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考慮發放特惠金予有關僱員。

年內,該小組分別提出64宗清盤及6宗破產呈請。另外,有310宗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以申請特惠金。

署內律師辦理的刑事訴訟

訴訟科刑事組除審批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外,該組律師還代表法援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審判程序中出庭;出席區域法院應訊日的聆訊;向原訟法庭申請排期聆訊;以及向各級法院申請保釋。此外,在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聆訊的案件,該組律師亦會擔任發出指示的律師。

年內,在香港區域法院聆訊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有84.6%獲提供法律援助。至於在原訟法庭聆訊的案件,則有92.2%獲提供法律援助。

年內,該組律師辦理的刑事案件共有1 913宗:

張英敏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及管理支援)

相關的法律支援服務

訟費核算

本署的訟費核算小組負責評定外委律師提交的訟費單,以及出席訟費評定聆訊。

二〇一一至二〇一二年訟費核算小組處理的個案

強制執行工作

本署的執行小組負責處理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討判定債項及訟費。年內,該組共接辦421宗個案,有314宗個案須透過訴訟追討欠款。約55.4%的個案是於該組律師接辦個案當日起一個月內展開訴訟程序。下表顯示由接辦個案當日至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所需的時間:

二〇一二年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所需的時間(括號內為二〇一一年的數字)

由於有些個案的判定債務人與本署商討還款方法並提供證明文件,承諾分期支付欠款,這些個案在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前或訴訟進行期間已獲得解決。

下圖顯示就已採取強制執行行動而在二〇一二年了結的個案,本署從中討回訟費及賠償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