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九年,本署共接獲21 173宗法援申請,並批出11 831張法律援助證書:
除了追討工資的法援申請是由訴訟科的清盤破產小組處理外,所有民事訴訟的法援申請均由申請及審查科審批。
二○○八至二○○九年收到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請的分佈情況二○○八至二○○九年實際接受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申請及審查科透過轄下諮詢及預約組提供資訊及查詢服務。該組就各項事宜包括法律援助的範圍、財務資格限額,以及申請程序提供資料,並處理公眾的查詢。在二○○九年,該組共接獲42 232宗查詢。
獲批法援的合資格申請人如接受援助,本署會提供律師(如有需要,大律師),代表他們在死因裁判法庭、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辦理其訴訟。
在民事案件方面,申請人無論是因為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或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至於終審法院的案件,申請人則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及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及一名律師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註:不包括撤回的上訴個案。
法援申請被拒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法定限額,但法援署署長認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正,申請人仍可獲得協助。
如申請人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提供法援,只要申請人能夠通過經濟審查,申請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請,法官可自行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罪等案件的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要求給予法律援助,以及申請免除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在二○○九年,未能通過經濟審查的個案共有19宗,當中18宗同時未能通過案情審查。另外63宗個案,儘管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限額,但署長運用酌情權,向該等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14宗個案因申請人未能向署長提供經濟審查所需的資料而遭拒絕。因未能通過案情審查而遭拒的個案共有899宗(887宗是上訴個案,另12宗是其他個案)。法官在9宗曾遭法援署署長拒絕的上訴案件,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人如遭拒絕法律援助,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在二○○九年,並沒有申請人向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175,800元但少於488,400元,而索償額可能超逾60,000元,便可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就人身傷亡,以及就涉及醫療、牙科及法律等專業的疏忽提出申索。在這計劃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不論索償額多少,亦可獲得援助。
這項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營運經費來自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後所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受助人在獲批法援的訴訟中討回賠償或補償後按比例扣除的款項。扣除比率一般是討回的賠償或補償的10%。如案件在委聘大律師上庭前和解,比率會減至6%。
在二○○九年,根據這計劃提出的申請共有170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有121張。年內,營運基金錄得盈餘20萬元,而二○○八年則虧損1,420萬元。截至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基金的資產淨值為8,780萬元(詳情見附錄1)。
凡年滿十八歲人士,均可就非緊急的民事及刑事個案在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作為辦理法援申請的初步程序。申請人須持有香港郵政或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發出的數碼證書,方可在網上提交資料。持有數碼證書的規定,旨在確保在網上傳送的資料均予保密處理。
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亦設有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該程式評估本身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法援。市民如欲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可瀏覽本署網站www.lad.gov.hk,在主頁點擊選項“電子服務”。在二○○九年,經濟審查計算程式的點擊率達2 289人次。
本署在委派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會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本署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大律師或律師,而是會視乎他們的經驗和專長、案件的類別及案情的複雜程度,並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則,包括執業律師至少要有的經驗、過往處理案件表現的記錄,以及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沒有超出限額等,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挑選。
本署的監察外判個案委員會,由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首長級人員及一名廉政公署代表。該委員會負責確保外判的法援個案,均按既定的外判準則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師辦理。此外,該委員會也負責審視有關外委律師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的報告。年內,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法律援助律師名册上共有2名律師的姓名被删除。截至二○○九年年底,共有7名律師/大律師被列入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記錄冊內。
入門網站為委派及監察法援案件的工作提供了有用的平台。執業律師可在網上提交申請加入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表格。已加入名冊的律師可下載「更新資料表格」以更新個人資料。外委律師/大律師亦可透過入門網站向本署提交案件的進展報告。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二○○九年四月推行後,調解服務已成為民事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因此,獲批法援進行民事訴訟(包括婚姻訴訟)的受助人,可獲資助進行調解,作為排解糾紛的另一途徑。
代表受助人的律師在聘用調解員之前,須向法援署署長取得批准,並提供下述資料︰例如調解員的資歷和經驗、每小時收費、估計調解所需的時數及其他的附帶費用(例如為調解而租用場地)、調解費用的付款條件,以及受助人是否已獲告知署長第一押記的影響等。
在二○○九年四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共有39宗法援個案的受助人獲資助進行調解,當中12宗為婚姻訴訟。
委派予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個案,由訴訟科民事訴訟組負責。
人身傷害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共接辦188宗人身傷害案件。該組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金約有6,900萬元,成功取回的律師訴訟收費約910萬元。為受助人討回賠償額超逾100萬元的個案共有13宗,有3宗的賠償額超逾400萬元。
家事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轄下家事小組共接辦963宗家事訴訟個案。該組亦負責處理由署內律師辦理的家事訴訟個案的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有關個案追討贍養費及訟費。
追討欠薪
民事訴訟組轄下清盤破產小組辦理由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轉介的案件,協助僱員追討欠薪及其他與僱傭有關的福利。
該小組審批由僱員提出的法援申請,並辦理隨後有關清盤和破產的訴訟。
如某個案有足夠證據支持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但就該案的情況而言,進行有關訴訟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或不合理,清盤破產小組便會把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考慮發放特惠金予有關僱員。
年內,該小組分別提出218宗及38宗清盤及破產呈請。另外,有480宗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處理。
訴訟科刑事組除審批刑事案件(包括上訴)的法援申請外,該組律師還代表法援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審判程序中出庭;出席區域法院應訊日的聆訊;向原訟法庭申請排期聆訊;以及向各級法院申請保釋。此外,該組律師亦會就在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聆訊的案件,擔任發出指示的律師。
年內,在香港區域法院聆訊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約有85.2%獲提供法律援助。至於在原訟法庭聆訊的案件,則約有88%獲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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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核算
本署的訟費核算小組負責評定外委律師提交的訟費單,以及出席訟費評定聆訊。二○○九年推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鼓勵與訟雙方盡快達成庭外和解,以及把大部分以口頭聆訊評定訟費的個案,改以提交文件方式評定。結果,訟費核算小組處理的訟費評定個案大幅上升。
本署的執行小組負責處理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討判定債項及訟費。年內,該組共接辦573宗個案。有些個案因判定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欠款而得到和解。不過,有472宗個案須進行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
在執行小組已採取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的個案中,約66%的個案的訴訟程序是於該組律師接辦個案當日一個月內展開。下表顯示由接辦個案當日至展開執行判決訴訟程序所需的時間:*括號內為二○○八年的數字
下圖顯示就已採取強制執行行動而在二○○九年了結的個案,本署從中討回訟費及賠償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