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九年,本署共接获21 173宗法援申请,并批出11 831张法律援助证书:
除了追讨工资的法援申请是由诉讼科的清盘破产小组处理外,所有民事诉讼的法援申请均由申请及审查科审批。
二○○八至二○○九年收到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分布情况二○○八至二○○九年实际接受民事法律援助的比率
申请及审查科透过辖下谘询及预约组提供资讯及查询服务。该组就各项事宜包括法律援助的范围、财务资格限额,以及申请程序提供资料,并处理公众的查询。在二○○九年,该组共接获42 232宗查询。
获批法援的合资格申请人如接受援助,本署会提供律师(如有需要,大律师),代表他们在死因裁判法庭、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办理其诉讼。
在民事案件方面,申请人无论是因为未能通过经济审查或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上诉。至于终审法院的案件,申请人则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及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的一名大律师及一名律师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注:不包括撤回的上诉个案。
法援申请被拒
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法定限额,但法援署署长认为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有助维护司法公正,申请人仍可获得协助。
如申请人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遭本署拒绝提供法援,只要申请人能够通过经济审查,申请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可自行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罪等案件的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要求给予法律援助,以及申请免除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在二○○九年,未能通过经济审查的个案共有19宗,当中18宗同时未能通过案情审查。另外63宗个案,尽管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限额,但署长运用酌情权,向该等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另有14宗个案因申请人未能向署长提供经济审查所需的资料而遭拒绝。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遭拒的个案共有899宗(887宗是上诉个案,另12宗是其他个案)。法官在9宗曾遭法援署署长拒绝的上诉案件,批准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
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申请人如遭拒绝法律援助,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和香港律师会会长分别委派的一名大律师和一名律师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在二○○九年,并没有申请人向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逾175,800元但少于488,400元,而索偿额可能超逾60,000元,便可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申请法律援助,就人身伤亡,以及就涉及医疗、牙科及法律等专业的疏忽提出申索。在这计划下,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不论索偿额多少,亦可获得援助。
这项计划在财政上自给自足,营运经费来自申请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后所缴付的分担费,以及受助人在获批法援的诉讼中讨回赔偿或补偿后按比例扣除的款项。扣除比率一般是讨回的赔偿或补偿的10%。如案件在委聘大律师上庭前和解,比率会减至6%。
在二○○九年,根据这计划提出的申请共有170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证书有121张。年内,营运基金录得盈余20万元,而二○○八年则亏损1,420万元。截至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基金的资产净值为8,780万元(详情见附录1)。
凡年满十八岁人士,均可就非紧急的民事及刑事个案在网上提交“预办申请所需资料”,作为办理法援申请的初步程序。申请人须持有香港邮政或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数码证书,方可在网上提交资料。持有数码证书的规定,旨在确保在网上传送的资料均予保密处理。
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亦设有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市民可利用该程式评估本身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法援。市民如欲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可浏览本署网站www.lad.gov.hk,在主页点击选项“电子服务”。在二○○九年,经济审查计算程式的点击率达2 289人次。
本署在委派大律师或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会以受助人的利益为依归。本署不会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大律师或律师,而是会视乎他们的经验和专长、案件的类别及案情的复杂程度,并按既定的指引及准则,包括执业律师至少要有的经验、过往处理案件表现的记录,以及接办法援案件的数目没有超出限额等,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中挑选。
本署的监察外判个案委员会,由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首长级人员及一名廉政公署代表。该委员会负责确保外判的法援个案,均按既定的外判准则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师办理。此外,该委员会也负责审视有关外委律师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的报告。年内,在该委员会的建议下,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共有2名律师的姓名被删除。截至二○○九年年底,共有7名律师/大律师被列入工作表现/行为操守欠佳记录册内。
入门网站为委派及监察法援案件的工作提供了有用的平台。执业律师可在网上提交申请加入法律援助律师名册的表格。已加入名册的律师可下载“更新资料表格”以更新个人资料。外委律师/大律师亦可透过入门网站向本署提交案件的进展报告。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于二○○九年四月推行后,调解服务已成为民事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因此,获批法援进行民事诉讼(包括婚姻诉讼)的受助人,可获资助进行调解,作为排解纠纷的另一途径。
代表受助人的律师在聘用调解员之前,须向法援署署长取得批准,并提供下述资料∶例如调解员的资历和经验、每小时收费、估计调解所需的时数及其他的附带费用(例如为调解而租用场地)、调解费用的付款条件,以及受助人是否已获告知署长第一押记的影响等。
在二○○九年四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共有39宗法援个案的受助人获资助进行调解,当中12宗为婚姻诉讼。
委派予署内律师办理的民事个案,由诉讼科民事诉讼组负责。
人身伤害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组共接办188宗人身伤害案件。该组为受助人讨回的赔偿金约有6,900万元,成功取回的律师诉讼收费约910万元。为受助人讨回赔偿额超逾100万元的个案共有13宗,有3宗的赔偿额超逾400万元。
家事诉讼
年内,民事诉讼组辖下家事小组共接办963宗家事诉讼个案。该组亦负责处理由署内律师办理的家事诉讼个案的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就有关个案追讨赡养费及讼费。
追讨欠薪
民事诉讼组辖下清盘破产小组办理由劳工处劳资关系组转介的案件,协助雇员追讨欠薪及其他与雇佣有关的福利。
该小组审批由雇员提出的法援申请,并办理随后有关清盘和破产的诉讼。
如某个案有足够证据支持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但就该案的情况而言,进行有关诉讼并不符合经济效益或不合理,清盘破产小组便会把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考虑发放特惠金予有关雇员。
年内,该小组分别提出218宗及38宗清盘及破产呈请。另外,有480宗个案转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处理。
诉讼科刑事组除审批刑事案件(包括上诉)的法援申请外,该组律师还代表法援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审判程序中出庭;出席区域法院应讯日的聆讯;向原讼法庭申请排期聆讯;以及向各级法院申请保释。此外,该组律师亦会就在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聆讯的案件,担任发出指示的律师。
年内,在香港区域法院聆讯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约有85.2%获提供法律援助。至于在原讼法庭聆讯的案件,则约有88%获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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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核算
本署的讼费核算小组负责评定外委律师提交的讼费单,以及出席讼费评定聆讯。二○○九年推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鼓励与讼双方尽快达成庭外和解,以及把大部分以口头聆讯评定讼费的个案,改以提交文件方式评定。结果,讼费核算小组处理的讼费评定个案大幅上升。
本署的执行小组负责处理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讨判定债项及讼费。年内,该组共接办573宗个案。有些个案因判定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欠款而得到和解。不过,有472宗个案须进行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
在执行小组已采取强制执行判决诉讼程序的个案中,约66%的个案的诉讼程序是于该组律师接办个案当日一个月内展开。下表显示由接办个案当日至展开执行判决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括号内为二○○八年的数字
下图显示就已采取强制执行行动而在二○○九年了结的个案,本署从中讨回讼费及赔偿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