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署2006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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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的服務範疇如下:

  • 接受並審批法律援助申請;
  •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監察;
  • 訴訟服務;以及
  • 相關的法律支援服務。
 麥輝文先生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訴訟)

 

申請及審查服務

在二○○六年,本署共接獲21 201宗法援申請,並批出11 713張法律援助證書: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法援申請由申請及審查科審批,如屬追討工資的法援申請,則由訴訟科的清盤破產小組處理。

 

 許麗容女士
法律援助署副署長(申請及審查)

 

 

 

 

申請及審查科透過轄下諮詢及預約組提供資訊及查詢服務。該組就各項事宜包括法律援助的範圍、財務資格限額,以及申請法援的程序提供資料,並處理公眾的查詢。在二○○六年,該組共處理44 276宗查詢。

獲批法援的合資格申請人若接受援助,本署會提供律師(如有需要,大律師),代表他們在死因裁判法庭、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辦理其訴訟。

 鐘綺玲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申請及審查)

 

 

 

 

 

 陳華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1)

 

被拒法援而提出上訴

在民事案件方面,申請人的法援申請如被拒絕,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至於終審法院的案件,則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及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一名大律師及律師組成的委員會上訴。

 

 

 張英敏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2)(署理)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刑事組審批。在二○○六年,刑事組共處理3 779宗申請,並批出2 357張法律援助證書。

 

 鄺寶昌先生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訴訟)

 

 

 

 二月十六日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陳華女士(右二)及高級法律援助助律師吳詠萍女士(右一)向來自內地大學的法律系教授講解本署的工作及處理法律援助申請的程序。

 

 鄭秀雲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刑事)

 

被拒法援而提出上訴

法例並無規定刑事訴訟的法援申請人,可以就署長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則屬例外。不過,如果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正,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158,300元的限額,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向刑事訴訟的申請人批出法律援助。此外,如申請人在財務資源方面符合申請資格,法官可自行給予該人法律援助。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罪等案件的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要求給予法律援助,以及申請豁免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在二○○六年,未能通過經濟審查的個案共有40宗;未能通過案情審查的個案則有1216宗(1194宗為上訴個案,另22宗為其他個案)。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人如遭拒絕法律援助,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以及由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和香港律師會會長分別委派的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在二○○六年,向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法援申請共有兩宗,上訴仍未有結果;另法官在6宗曾遭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的法律援助案件,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

 

 

陳榮操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九龍分署)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這項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營運經費來自申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後,在訴訟中討回的賠償或補償。由二○○六年起,根據這計劃獲得法援的受助人,如其申索由委聘的大律師出席聆訊,獲判勝訴後所需支付的分擔費比率由12%減至10%。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158,300元但低於439,800元,而索償額可能超過60,000元,便可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就人身傷亡,以及就涉及醫療、牙科及法律等專業的疏忽提出申索。在這計劃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不論索償額為多少,亦可獲得法律援助。

在二○○六年,根據這計劃提出的申請共有137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則有127張。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營運基金的盈餘為750萬元,較二○○五年的140萬元增加436%。截至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為止,基金的資產淨值為1.007億元(詳情見附錄1)。

 

法援案件的委派及監察

外判個案

本署在委派案件時,會視乎案件的類別及案情的複雜程度,並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則,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挑選合適的律師或大律師接辦案件。考慮的準則包括執業律師至少要有的經驗、其過去處理案件表現的記錄,以及接辦法援案件的限額等。

 

 

 

本署的監察外判個案委員會,由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各有關的首長級人員及一名廉政公署代表。該委員會負責確保外判的法援個案,均按既定的外判準則及指引交予外委律師辦理。此外,該委員會也負責審視有關外委律師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的報告。年內,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共有1名大律師及6名律師的姓名被刪除,另有1名律師被列入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記錄冊內,1名律師則遭發警告信。

 

 四月十二日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1)陳妙娟及高級法律援助律師郭家聲向一批香港大學的學生講解本署的工作。

 

訴訟服務

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訴訟

委派予署內律師辦理的民事個案,由訴訟科民事訴訟組負責。

 

人身傷害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共接辦230宗人身傷害訴訟案件。該組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金額約有1.36億元,成功取回的律師訴訟收費接近1,900萬元。有6宗人身傷害賠償個案的賠償額超逾500萬元,有1宗的賠償額更超逾1,000萬元。

 

家事訴訟

年內,民事訴訟組共接辦1 209宗家事訴訟個案。

 黃倩瑩女士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民事訴訟1)

 

追討欠薪

民事訴訟組轄下清盤破產小組辦理由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轉介的案件,協助僱員追討欠薪及其他僱傭權益。

該組審查由僱員遞交的法援申請,並辦理隨後的訴訟。

當需向法庭提出訴訟(清盤及破產呈請),本署會批出法律援助。如有足夠證據支持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但在某些情況下進行有關訴訟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或不合理,民事訴訟組便會把個案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考慮發放特惠金予有關僱員。

年內,該小組分別提出237宗及88宗清盤及破產呈請。另外,有654宗個案則轉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處理。

 

 莊因東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民事訴訟2)

 

署內律師辦理的刑事訴訟

訴訟科刑事組律師代表受助人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審判程序中出庭;向區域法院申請保釋及出席應訊日;以及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及排期聆訊。此外,該組律師亦會就在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聆訊的案件,擔任事務律師的工作。

除了為面對刑事審訊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外,該組還會向擬認罪、要求減輕刑罰及被判刑的被告人提供援助。

年內,在香港區域法院聆訊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約有85%獲提供法律援助。至於在原訟法庭聆訊的案件,則約有89%獲提供法律援助。

年內,該組律師辦理的刑事案件有1 853宗,其中包括:

 

相關的法律支援服務

訟費核算

本署的訟費核算小組負責評定外委律師提交的訟費清單,以及出席有關法援案件的訟費評定聆訊。

 

強制執行工作

本署的執行小組負責進行強制執行判決訴訟程序,就法援案件追討判定債項及訟費。年內,該組共接辦821宗個案(二○○五年則為649宗),並已對549宗個案採取強制執行行動。

 王耀輝先生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及管理支援)(署理)

 

在已採取強制執行行動的個案中,大部分個案的強制執行行動是於該組律師接辦個案後一個月內展開。下表顯示由接辦個案當日至展開訴訟程序所需的實際時間:

 

 

下圖顯示就已採取強制執行行動而在二○○六年了結的個案,本署從中討回訟費及損害賠償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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