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署2006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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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部門策略計劃  
 
           
             
   

第一章 部門策略計劃

本署的策略計劃在於為部門訂定目標,並且說明達致各項目標的方法。由於社會需求不斷改變,本署在制訂策略計劃時,首先訂立合理的原則,作為決定資源運用先後次序的根據,並且因應環境的轉變作出調整,確保資源調配得宜,用得其所。

部門策略計劃載於本署網頁。

(後排左起)

王耀煇先生、鄺寶昌先生、黃倩塋女士、鍾綺玲女士、衛關家靛女士、陳華女士、張英敏女士、陳榮操先生、莊因東先生
(前排左起)
麥輝文先生、張景文先生、許麗容女士、陳香屏先生

 

二○○六年策略計劃的推行情況

審批法援申請

申請及審查科已於二○○五年完成工序重整的研究,並且舉行了工作坊,主要就修訂法例後計算申請人財務資源的事宜,擬定推行細節。此外,申請表格亦予以更新及改良。該科推行新措施後,已簡化運作程序,減少工序重疊的情況,從而為顧客提供更佳服務。

 

外判個案制度及監察外判制度

本署繼續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局的外判制度及監察法律援助外判個案興趣小組的工作,並提供意見,以便該小組對本署的外委制度進行討論,以及蒐集外委律師對該制度的意見。本署已按小組的建議,把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外判上限下調,即在任何十二個月內,交由外委律師辦理的個案上限由50宗減至45宗,交由外委大律師辦理的個案上限則由30宗減至25宗。

繼申訴專員就監察外判個案的情況發表調查報告後,本署已為申請及審查科的律師舉行講座,提醒他們監察外判個案並非例行公事,而是其職務中極為重要的工作之一,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以及維護和捍受助人的利益。本署已將一些情況定為觸發點,以便對表現欠佳的外委律師能夠迅速採取行動。本署也接受了法律援助服務局的建議,假如某外委律師多次不依本署要求提交進度報告,本署便會通知有關律師行的資深合伙人。

 

 

一月十六日
署理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刑事)郭家聲向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講解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署內律師辦理的訴訟

本署向司法機構的解決財務糾紛督導委員會作出建議,簡化婚姻訴訟中解決財務糾紛的程序。簡化的新程序可望於二○○七年推出。

另外,清盤破產訴訟小組的高級人員為勞工處人員舉行簡報會,介紹該小組的工作和程序,讓他們深入了解該小組的運作,從而使兩個部門之間建立更緊密的工作關係。


顧客服務

督導人員與前線員工定期會面,研究如何改善為市民提供的服務。年內推行的顧客服務改善措施包括:根據員工建議推行的“假如我是申請人”設計比賽,以推廣優質顧客服務文化;為提升員工的顧客服務技巧而舉辦的一系列工作坊;增設輪候位置功能,以提升部門的交互式話音回應系統;以及把以英語、普通話及粵語製作的宣傳錄影帶上載本署網頁。

 

資訊系統

年內,本署為配合轉變及加強監管運作及工序,進一步強化綜合資訊系統。為此,本署為資訊系統加入新功能,以計算第一押記的利息及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和附加費;本署又改進系統的現有功能,以掌握法援案件對訟人須繳交而未清繳的訟費資料和製備經改良的管理報告,從而監察未清繳訟費的情況;本署更提升個案會計系統,以加強內部監管。另外,本署計劃設立部門電子入門網站,名為“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讓擬申請法援的人士選擇以電子方式向本署提交預辦申請的資料。此網站亦有助促進本署與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的律師之間的溝通。電子入門網站的籌備工作已於二○○六年年底展開。本署亦就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電子文件管理系統試驗計劃。


宣傳

本署接待來自內地和海外的訪客,就法援服務與其交換意見,並加深他們對香港法援計劃、律師收費、法援制度和法律事務發展的了解。海外訪客和訪問團對香港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運作尤感興趣。年內,本署人員亦到非政府機構探訪及演講,以促進這些機構對法律援助服務的認識。本署繼續參與律師會於二○○六年十一月舉辦的“法律週”。

 

員工

員工的持續培訓和發展,對提供優質的法援服務至為重要。為此,本署為員工提供適當的訓練,提升他們的技能,增進他們在溝通技巧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年內,本署舉辦的培訓活動主要包括顧客服務訓練、法律講座、與工作有關的課程和各類的一般訓練課程(例如語文、中國事務和資訊科技)。此外,本署亦舉辦各類員工活動和郊遊,以促進和諧的員工關係。

本署經充分考慮公務需要後,決定由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在某些組別實施五天工作周。實施五天工作周的計劃運作順利,本署為市民提供的服務並未因此而受到影響。

 

新的服務指標

審計署署長建議本署研訂新的服務指標,以及披露更多有關的統計數字,藉以加強法律援助服務對公眾的問責性。本署已回應審計署的建議,把新的服務指標及有關統計數字載於本年報內。

 

二月七日
法律援助署署長張景文(左二)、副署長(政務)陳香屏(左一)及署理助理署長(政策及發展)鄺寶昌(左三)接待到訪的英國律師會前主席Mr Edward 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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