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已发出二零二一年年报,请按此处浏览报告内容。
本署已发出二零二零年管制人员环保报告,请按此处阅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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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已更新和修订《法律援助律师手册》第六至第九章。详情请按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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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政府在2020年1月28日公布的特别工作安排,法律援助署的办公室会暂停开放。除另行通知外,本署办公室将于2020年2月3日(星期一)重新开放。
市民如有查询,可以透过电邮、传真或电话留言提出。
法律援助署
2020年1月28日
由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除案件报告及收费报告外,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律师亦可透过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入门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收费单。要进入入门网站,请按此处。
由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你可使用自动柜员机提款卡或信用卡在大部分贴有「缴费服务」或「缴费易」标志的银行自动柜员机向法律援助署缴付款项,亦可使用大部分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缴款,详情请直接向银行查询。
由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源组别及分担费比率已予修订。详情请按此处。
本署现正进行法律援助律师名册的定期资料更新工作,名册上的律师需提供有关其个人资料、工作经验和专长的最新资料。透过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更新资料,请按此处。
《法律援助律师手册》增订了第十章《被除名的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律师申请重新列入名册的指引》。该指引载述基于法律援助署监察外判个案委员会的决定而被除名的名册律师申请重新列入名册的程序,以及法援署审批有关申请的准则。该指引已获法律援助服务局通过。
请按此处。
由现在起,使用“缴费灵”缴付法律援助款项的服务范围已经扩大,包括向本署一次过缴交判决债项或讼费的全数款额。
如欲使用这项缴费服务,可浏览“缴费灵”网站http://www.ppshk.com或致电900 00 222 328 / 2311 9876查询申请详情。
廉政公署指出,现时外判法援案件予私人执业律师的制度大致妥当,该署认为无须再派代表担任本署部门监察委员会的成员,谘询的方式更能切合本署在防止贪污方面的需要。手册第四章最后一段因而相应修订,请按此处阅览。
本署将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推行新的“申报”制度,以打击与通过提名方式获委派法援案件有关的不当行为。
在新制度下,由受助人填写的提名表格将会修订,以提高他们对拣选律师权利的意识,并确保受助人没有同意与其他人摊分赔偿/讼费,包括获提名的律师在内。此外,委派信亦会列明把案件委派予名册律师的新条件。
本署印制了十种以越南语、旁遮普语、孟加拉语、印度语、印尼语、尼泊尔语、菲律宾语、泰语、巴基斯坦语和泰米尔语版本的小册子,向在香港居住的少数族裔推广法援服务。这些外语小册子均可在本署各办事处索取,亦可在本署网站下载。请按此处。另外,有关领事馆、惩教署、社会福利署、司法机构资源中心、各区警署、劳工处、民政事务总署谘询服务中心及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亦备有上述小册子,可供索取。
本署已提升法律援助电子服务入门网站(入门网站)的系统,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办理法援个案的外委律师只要使用个人用户识别码和密码登入,便可提交某些指定的电子报告和表格,无需使用数码证书。至于提交“更新资料表格”和“退出表格”需持有数码证书的规定亦已取消。进入入门网站,请按此处。
本署位于香港金钟总部办事处的民事谘询及申请组已迁往金钟道政府合署25楼。所有电话号码维持不变。
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更多类别的案件。扩大后的涵盖范围及辅助计划的新分担费比率如下∶
(1) |
扩大普通计划
普通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在销售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时涉及诈骗、失实陈述或欺骗情况的金钱申索; |
(2) |
扩大辅助计划
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下列类别金额很可能超过60,000元的申索:
|
(3) |
辅助计划新的分担费比率
就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提出的申索,以及上述新纳入辅助计划涵盖范围的案件类别(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除外),申请人须缴付申请费5,000元。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在接受法援时须缴付中期分担费,比率定为经评定财务资源的10%或65,000元,金额以较高者为准。如诉讼成功,受助人须把讨回赔偿的20%拨入辅助计划基金。如案件在审讯开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师出庭前达致和解,支付予基金的比率则减至15%。 辅助计划涵盖不同类别的个案,有关各类个案的分担费比率,详情请按此处。 |
由现在起,你可透过音频电话或互联网,使用“缴费灵”(PPS)就你法援案件的讼费向本署缴付分担费,或根据与本署所订的书面协议,向本署分期缴付欠付的讼费。
如欲使用这项缴费服务,可浏览“缴费灵”网站http://www.ppshk.com或致电900 00 222 329 / 2311 9876查询申请详情。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第4条及第21条的修订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生效。
经修订的第4条规则把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至涵盖由原讼法庭、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聆讯而不涉及定罪的案件。
经修订的第21条规则对接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和大律师的收费作出调整。在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前外委的法援案件,支付予律师的费用会按旧有的第21条计算。至于在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或之后外委的案件,支付予律师的费用将会按修订的规则计算。
法援署制作了一辑影片,向市民讲解「法律援助署署长的第一押记」的运作及发放款项的程序,以提高公众对此的认识。该影片已安排在办公时间于本署各办事处播放,亦已上载本署网页。(按此处)
为提升对少数族裔申请人士的服务质素,法援署印制了一款有十种少数族裔语文的海报,张贴于办事处大堂提醒知拟申请法援但不懂中英文的申请人,有关传译服务的安排,以协助他们办理申请手续。请参阅部门网页有关海报或下载资料单张。
法律援助署已推出手机版的经济审查计算程式。有意申请法援的市民可透过手机初步评估本身的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法援的资格。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请按此处。
(1) 放宽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格限额
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格限额已上调。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分别上调至260,000元及1,300,000元。
(2) 计算个人豁免额的新基准
在计算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时,采用住户每月开支中位数来代替住户开支第35个百分值,作为计算从申请人收入中扣除的法定豁免额。
(3) 60岁或以上申请人的资产豁免额
60岁或以上的申请人,在计算其可动用资产时,可获扣减一笔相等于普通法援计划财务资格限额的数目。因此,现时获扣减的金额为260,000元。
如需更多有关如何计算申请人财务资源的资料,请按此处。
本署接待处备有供受雇或自雇人士参考的“预办申请所需资料”表格样本,以协助拟申请法援人士填写表格。如欲浏览或下载表格样本,请按此处。
如你须就你法援案件的讼费,分期缴付分担费,或根据书面协议,须向本署分期缴付款项,现可透过音频电话或互联网,使用“缴费灵”(PPS)付款。
如欲使用新的缴费服务,可浏览“缴费灵”网站http://www.ppshk.com或致电900 00 222 329 / 2311 9876查询申请详情。
本署已更新和修订《法律援助律师手册》,请按此处浏览详情。
为进一步向在香港居住的少数族裔推广法援服务,本署另外以越南语及旁遮普语印制了两份小册子。连同早前出版的孟加拉语、印度语、印尼语、尼泊尔语、菲律宾语、泰语和巴基斯坦语等版本,这些外语小册子均可在本署各办事处索取,亦可在本署网站下载。请按此处。另外,有关领事馆、惩教署、社会福利署、司法机构资源中心、各区警署、劳工处、民政事务总署谘询服务中心及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亦备有上述小册子,可供索取。
因应最近推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获批法援进行民事诉讼(包括婚姻诉讼)的受助人可获资助进行调解,作为另类排解纠纷方法以解决他们获批法援所要处理的争议。代表受助人的外委律师在聘用调解员前,必须获得法援署署长批准。
本署已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推出"电子服务入门网站"。透过这个电子平台,市民和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的律师除可查阅资料外,更可在网上办理一些与法律援助有关的事务。设立这个入门网站,有助加强沟通渠道。要进入入门网站,请按此处。 透过入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