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11.23
《法律援助條例》
《法律援助條例》通過,除襲擊和毆打案件外,法援計劃涵蓋幾乎所有在合議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法援計劃並沒有為經費設定預算上限,申請者須接受案情審查和經濟審查。
1967
01.12
法援計劃投入運作
在司法機構開設一個名為法律援助組的附屬部門,標誌著法律援助計劃正式投入運作。
1970
07.01
正式成立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正式成立,並遷往位於炮台里、俗稱「紅磚屋」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1973
訴訟組成立
成立訴訟組,並於德己立街設立臨時辦事處。
1978
設立九龍分署
法援署於旺角彌敦道麗斯大厦設立分署,在接收和處理民事法援申請方面,為申請者提供方便的選擇。九龍分署於1991年遷往旺角政府合署現址。
1978
04.01
擴大刑事法援範圍
修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所有於地方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均列入法援範圍。
1982
04.23
涵蓋樞密院
法律援助擴大至涵蓋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案件。
1984
01.01
擴大刑事法援
刑事法援擴大至包括在裁判司署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
1984
10.01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推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未能通過經濟審查但有合理理據提出申索,而財政資源又未能負擔高昂訴訟費用的人士提供協助。該計劃為全球首個以訴訟結果決定收費的法律援助計劃,並於1990年代轉為自負盈虧營運。
1991
08.01
法定代表律師條例
《法定代表律師條例》通過,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出任首位法定代表律師,在訴訟中代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即未滿18歲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利益。
1992
07.01
更公平機制
《1991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生效,以「經濟能力」作為經濟審查的單一準則,取代以可動用收入和可動用資產作為審查標準,為只有入息或只有資產的申請者提供更公平的審查機制。
1995
07.28
進一步支援
《1995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生效,若申請者依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而提出合理理據的申索,法援署署長可酌情免除其財務資源審查的限額。
1996
09.01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正式成立,負責監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並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
1997
10
法援署網頁
推出網頁,方便公眾於網上獲得法援署的資訊。
1997
11
服務承諾
公布審批申請所需時間的服務承諾,同年亦發表「抱負、使命及信念」的聲明。其後,於1999年進一步公布有關付款安排的服務承諾。
1998
10
全新小冊子
出版《香港法律援助服務指南》小冊子。
1999
10
加強公眾認識
推出題材廣泛的小冊子,以加強公眾對法援署服務的認識,包括怎樣申請法援、法律援助訴訟的分擔費及法援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2005
03
調解試驗計劃
推行「法援婚姻訴訟個案家事調解試驗計劃」。
2006
市場機制
根據《法律援助(財產的押記)(利率)規例》,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利率每年會隨市場走勢而變動,而非如以往般把年息率固定為10%。
2008
關注不同族裔的需要
出版不同族裔語言的法律援助服務小冊子。
2008
網上預辦申請
推出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供申請者於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
2011
05.18
提高限額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175,800港元調高至260,000港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則由 488,400港元調高至1,300,000港元。
2012
擴大專業疏忽申索的範圍
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範圍,新增8項專業疏忽的申索、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就售賣一手住宅 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以及在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 提供法律代表。
2012
03
改善刑事法律援助的付費結構
改善刑事法律援助的付費結構,包括律師聆訊前的工作按時計酬,以及會議費用按時數付予律師。此外,個別案件的分類和相關費用,以及所需準備時間,會經事先評估,並在外判個案時註明報聘費。
2015
更多繳款方式
受助人和公眾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提款卡或信用卡在自動櫃員機向法援署繳付款項,或使用網上銀行服務繳款,能讓受助人和公眾更方便地繳付款項。
2018
加強電子通訊
推出電子預約系統,讓公眾可通過本署網頁進入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預約索取與申請有關的表格及文件。由2019年起,電子預約系統更可支援流動裝置。